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教职工外出培训及学习管理,完善教职工外出培训及学习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出培训及学习活动以效率、效能为原则,按以下顺序依次进行:本地区、本省、国内、国外,在达到目的的前提下,不准舍近求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外出培训及学习的审批
第四条 公派外出培训及学习的审批遵循逐级的原则。非教育厅或上级主管要求的培训或学习,原则上不予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则部门先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再由常务副院长审核,最后上报院长批准,方可参加。
第五条 对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派教职工参加;非学术性团体组织的活动,教职工一律不得参加。
第六条 学院财务部门要制定年度外出培训经费计划。同时学院根据各系部上报的经费预算,原则上每学期同意两名教职工参加一次省外的培训、学习或考察。
第七条 外出培训与实际岗位职责相符。参加校外学术交流应优先选派有与本次交流相关学术论文的教职工。
第八条 凡外出培训及学习人员经批准后,必须到院办公室填写“运城职业技术学院业务申请单”。
第三章 外出培训及学习费用的报销
第九条 外出培训及学习费用报销按学院运职院字【2011】83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外出培训及学习人员要求
第十条 外出人员应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注意维护个人和学院形象。
第十一条 外出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考察、记录,争取做到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最大的收获。 并在活动结束返回学院后将携带回来的资料及心得体会提交人事处归档,同时将所学的内容以讲座或其他形式汇报给全院教职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有关规定以本制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