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真正体现“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学为重心”的服务理念,在保证学院公章使用权威性、严肃性的基础上,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只涉及“运城职业技术学院”该枚院级印章,简称学院公章。
第三条 学院公章只能在学院办公室使用,并按如下规定用印:
1.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发生经济活动行为的合作用印,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经院长签发,凭原件学院办公室用印。
2.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由有关处室负责拟稿,分管院领导核稿批准签字,常务副院长签字同意后,学院办公室登记后凭原件用印,并向院长报备。
3.学院各部门需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类文件和报告,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常务副院长签字同意后,学院办公室用印。
4.各类奖状,证书,教职工收入、学生应征入伍、雨露计划等三项证明,经相关部门责任人签字审核后,学院办公室用印。
5.其它未尽事宜需要用章的,须经常务副院长同意方可用印。
第四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文件纸上用印。
第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5月18日